有人明知“跑分”本身是不法行為,認為即使“黑吃黑”被上家發(fā)現(xiàn),對方也不敢報警,于是待詐騙贓款到賬后,上演“黑吃黑”侵吞部分贓款,最終,自作聰明的做法,讓自己鋃鐺入獄。
2024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回到三都后,與石某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并商量通過提供銀行卡“跑分”,“黑吃”轉賬的錢款來賺錢。石某某與上家取得聯(lián)系后,將被告人潘某某銀行卡、身份證和轉賬額度等信息發(fā)給上家。6月11日當晚,石某某與被告人韋某某駕駛小轎車先到凱里市各銀行踩點。6月12日早上,被告人潘某某來到凱里市,與上家來人見面后,將自己手機、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上家進行轉賬操作,操作人員將被告人潘某某帶到凱里市大十字一家郵政銀行,在門口守候,隨即電信詐騙被害人陳某某向被告人潘某某的銀行卡轉入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潘某某取得47000元,想從銀行正門逃跑時,被操作人員抓住帶至附近一地下商場公廁,將錢全部拿走后又將其帶到另一家郵政銀行取余下3000元,被告人潘某某進到銀行網(wǎng)點后發(fā)現(xiàn)有后門,遂從后門逃跑并與石某某取得聯(lián)系,石某某與被告人韋某某開車前往接到被告人潘某某后,三人駕車返回三都。后被告人潘某某在某銀行網(wǎng)點取出3000元現(xiàn)金,分得1200元,被告人韋某某分得700元,石某某分得11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某、韋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潘某某、韋某某通過三都縣公安局分別退繳違法所得1200元、7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銀行卡過賬,并截取過賬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被告人潘某某、韋某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