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晚,,我在我小姑家吃飯的時候喝了點酒,到2023年5月13日凌晨一點過鐘,,我走到“龍里壹號”KTV門口開車,剛才起步就撞到停在前面車,對方駕駛員報警,,交警到后就叫我吹氣,我當時吹出來的酒精數(shù)值是216mg/100mL。”
凌晨一點過,,被告人袁某某喝酒后打算開車回家,。誰曾想,車子剛起步就撞到停在他車前的車輛,。袁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2023年6月27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龍里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5月13日1時許,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汽車在“龍里壹號”KTV門口路段起步時,撞上前方楊某某停在路邊的小型汽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后楊某某報警,交警趕到現(xiàn)場處置時,對袁某某作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16mg/100mL,;隨后將袁某某帶至龍里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液血樣,經(jīng)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測出袁某某的血液中有乙醇成分,含量為184.75mg/100mL,。經(jīng)龍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袁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龍里縣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4年5月28日,該院向龍里縣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2024年6月7日,,龍里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袁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檢察官表示,,該案中袁某某不是挪車或者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也不是雇請代駕人員或者委托親友代為駕駛,為與對方交接車輛而短距離駕車,,或者因車輛停放位置不當而短距離挪車,、停車入位,上述情況根據(jù)《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可予以從寬處理,。本案中袁某某一開始就想駕車上路行使,,主觀惡性大,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酒精含量高,,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