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2個子女。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未果,后兩人于2023年7月到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雙方對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了分割處理。同年10月,原告王某發(fā)現(xiàn),被告李某起訴離婚時就已婚內出軌,并身懷其他異性的孩子有數(shù)月時間。王某認為,李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0元。
裁判結果
荔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原告長期外出務工,被告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懷孕,違背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被告的婚內出軌行為,原告雖在離婚后才知道,但被告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不僅予以道德上的譴責,還應進行法律上的懲戒,被告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對原告進行精神和感情上的撫慰和經濟補償。因原告在離婚時并不知道被告出軌,也未在協(xié)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故原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笥惺聦嵑头梢罁?jù),法院應予支持。但原告主張的金額偏高,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案件實際情況并參照其他規(guī)定予以酌定,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或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給予賠償?shù)姆芍贫取?/div>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xù)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在離婚時并不知道李某出軌,也未在協(xié)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在離婚后發(fā)現(xiàn)李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存在出軌行為,王某作為無過錯方,即便已經離婚了,也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