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他人財產(chǎn)損害,由誰買單?近期,貴定法院依法對一起監(jiān)護人責任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杜某將購買不到一個月的私家車輛停放于貴定某醫(yī)院后門,近鄰小孩用瓦片高空扔擲砸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杜某當即向派出所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確定具體砸車人系陳某7歲兒子軒軒(化名),陳某表示車輛確系自己兒子損壞,希望與杜某協(xié)商處理。雙方對車輛賠償問題達成共識,由杜某將車開去4S店進行定損修理,賠償金額根據(jù)定損結果協(xié)商解決,后杜某將車輛維修費用及替代車輛租金告知陳某,陳某認為費用過高,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后該車一直停放于4S店未予修理,陳某亦未予賠付,據(jù)此杜某一紙訴至法院。
認定證據(jù) 酌定賠償
庭審中,原被告對賠償費用及替代車輛租金均存在重大分歧,原告訴請車輛維修費、替代車輛費用、車輛貶值損失等共計56706.2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訴請的金額,損失應如何認定?
案件辦理過程中,原告主動申請對損壞車輛進行鑒定,后鑒定公司出具了機動車鑒定報告,報告載明車輛維修費及合理維修期。承辦法官認為,根據(jù)案涉車輛損壞情況,鑒定意見較為合理,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替代車輛費用、車輛貶值損失總計為20688元。一審宣判后,原告杜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俗話說“子不教,父之過”。盡管這起事件出在“熊孩子”身上,但問題根源還在于家長的監(jiān)護責任上,本案家長缺乏對孩子高空拋物危險性的教育,疏于管教,生出事端,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害,自己經(jīng)濟也受損失,實屬不該。未成年人侵權的事例屢見不鮮,像軒軒這樣年幼的孩子,更需要家長在日常生活中主動承擔起安全教育,使孩子在成長的道路上形成正確的價值觀。
最后提醒各位家長,寒假即將來臨,看管好自家孩子,做好安全教育,管好“熊孩子”,捂住“錢袋子”。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