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甕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某盜竊公路護欄一案在甕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陳某某認罪認罰,當庭表示不上訴。
經(jīng)審查查明:2023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甕安縣江界河鎮(zhèn)、天文鎮(zhèn),多次盜竊堆放在路邊擬更換或者正在使用的公路護欄238塊、端頭5個,當作廢鐵賣給他人非法獲利15000余元。經(jīng)甕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陳某某盜竊的護欄及端頭價值人民幣60291元。陳某某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甕安縣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公路防護欄是生命防護工程,道路失去安全,會給人民帶來嚴重危害,任何破壞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大家應對公路護欄共同監(jiān)管,保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