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波縣人民法院通過微信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結(jié)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一起因購買裝修材料引發(fā)的“折扣”糾紛畫上句號。庭審當天,,被告楊某晴通過微信遠程視頻參加庭審,。
案情介紹
被告楊某晴因裝修房屋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購買瓷磚,期間共支付了20,000元貨款,。后原告將記載被告購買瓷磚數(shù)量,、單價、金額等的兩張單據(jù)(一張有被告簽名,、一張沒有被告簽名)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告,并告知被告尾款是3820元,,被告當日回復“知道了”,。被告與原告在微信中談到折扣問題,原告表示補3500元整算了,,被告表示就3000元,,原告未予同意。雙方因付款問題發(fā)生糾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瓷磚貨款總計3824元。
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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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楊某晴因裝修房屋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購買瓷磚,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貨物,,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相應貨款,由于被告在支付20,000元貨款后,,尚欠余款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貨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雖然雙方最初確認的尾款是3820元,,但此后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故法院認定本案尚欠貨款為3500元,,現(xiàn)被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支付了該款,應當依法將該款支付給原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下:由被告楊某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支付貨款3500元,。
荔波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定紛止爭既是法院的職責所在,,更是法院為民辦實事的真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