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波縣人民法院通過微信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一起因購買裝修材料引發(fā)的“折扣”糾紛畫上句號。庭審當天,,被告楊某晴通過微信遠程視頻參加庭審。
案情介紹
被告楊某晴因裝修房屋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購買瓷磚,,期間共支付了20,000元貨款,。后原告將記載被告購買瓷磚數(shù)量、單價,、金額等的兩張單據(jù)(一張有被告簽名,、一張沒有被告簽名)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告,并告知被告尾款是3820元,,被告當日回復“知道了”,。被告與原告在微信中談到折扣問題,原告表示補3500元整算了,,被告表示就3000元,,原告未予同意。雙方因付款問題發(fā)生糾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瓷磚貨款總計3824元。
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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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楊某晴因裝修房屋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購買瓷磚,,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貨物,,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相應貨款,,由于被告在支付20,000元貨款后,尚欠余款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貨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雖然雙方最初確認的尾款是3820元,,但此后雙方經過協(xié)商,,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故法院認定本案尚欠貨款為3500元,,現(xiàn)被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支付了該款,,應當依法將該款支付給原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下:由被告楊某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荔波縣玉屏某建材店支付貨款3500元,。
荔波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定紛止爭既是法院的職責所在,,更是法院為民辦實事的真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