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為人師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張某被長順縣某私立高中聘請為該校教師,任教期間擔任該校某年級組組長及某班班主任。
因為該校允許班主任代為收取學生繳納的費用后再一并上交到學校財務處,故被告人張某自任教后就以某班班主任身份開始收取班上同學繳納的學費及生活費。同時,其他班班主任也在收取學生費用后交給身為年級組組長的被告人張某。
開始挪用
2020年8月張某收取學生費用2萬余元,9月收取學生費用9千余元均未上交學校;同時張某9月從該校財務處領取需退還學生的費用8萬余元也未退還學生,兩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
張某將12萬余元費用分別用于退還其在貴陽開辦的培訓機構學生費用、歸還個人欠款及揮霍消費。
2020年10月至12期間,張某收取學生費用12萬余元。其中的8萬余元用于補退該高中的學生費用,填補9月挪用需退還學生的費用,其余4萬余元用于個人揮霍。至此,張某共挪用某私立高中資金16萬余元。
事情敗露
張某收取學生費用后按要求進行登記造冊,并將登記冊送交到分管副校長及學校財務處,但登記冊送去后相應的資金卻一直沒有交到學校財務處,2020年12月某私立高中清查后張某挪用學校資金的行為就此敗露。
隨后張某與該私立高中私下達成一致協(xié)議,該校每月從張某工資中扣款償還其所挪用的資金,同時張某承認自己犯下的錯誤,并寫下承諾書。
重蹈覆轍
“第一次挪用之后,我覺得壓力很大,我就賭博,想贏錢來歸還我第一次挪用的錢,這才第二次挪用。誰知道大部分都輸?shù)袅恕?rdquo;
2020年12月張某悔過后并未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2021年2月至5月期間,張某共收取費用20余萬元,其中5萬余元未上交,再次用于退還其在貴陽開辦的培訓機構學生費用及個人揮霍消費。
隨即長順縣某私立高中報警處理。
案件審理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被告人張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責令被告人張某將挪用資金退還長順縣某私立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