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攜帶老虎鉗到鄰居代某某家的老房子,盜走了院壩中的犁田機。經(jīng)平塘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為1200元。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承辦檢察官認為此次盜竊案件案情簡單,關鍵點在于案件背后的緣由和案件的后續(xù)處理。該案的發(fā)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懷疑其鄰居代某某三十年前拐騙其妻子和女兒而懷恨在心,盜竊物品價值不高,偷盜目的為泄憤。經(jīng)了解,犯罪嫌疑人三十年來因思念其妻女而對鄰居家進行砸窗戶等小破壞以發(fā)泄心中的不滿,矛盾由來已久,如何能在批捕階段促雙方實質性的化解矛盾解開三十年心結作為重要的出發(fā)點。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文化程度不高且初犯,經(jīng)過做了大量調(diào)解工作,他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認罰態(tài)度較好,被害人也理解犯罪嫌疑人并出具了諒解書,促成了雙方的握手言和。
平塘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了聽證會,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從法理、人情角度進行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此案不批準逮捕有利于化解多年積怨、鄰里關系修復,符合刑事司法政策,其價值是在批捕的契機上從根源上化解矛盾,排除社會風險點,踐行了一切為了人民的宗旨。
平塘縣人民檢察院將司法辦案與社會治理有機統(tǒng)一。以個案“小切口”推動社會“大治理”,為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供檢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