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里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因感情糾紛引發(fā)的故意毀壞財物案。辦案中,檢察官能動履職,通過積極促進雙方和解,化解矛盾糾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王某某與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前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但二人一直存在感情上的糾紛。2024年5月1日凌晨,陳某某為泄憤來到貴州省龍里縣冠山街道一小區(qū)地下停車場,手持扳手及石頭,將王某某的小轎車前擋風玻璃、右側(cè)車門及玻璃、右側(cè)車外后視鏡砸壞。經(jīng)龍里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約為12000元。
案件移送龍里縣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詳細審查了案件材料,了解到這起案件的根源在于感情糾紛,雙方之間仍存在溝通的可能性,若簡單機械地進行逮捕起訴,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
為此,承辦檢察官將工作重點放在促進雙方和解上,多次分別與王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進行溝通交流。一方面,向陳某某釋法說理,讓其認識到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法律后果,還會對自己的人生造成負面影響,督促其真誠悔悟;一方面,安撫王某某的情緒,傾聽他的訴求,告知其和解的積極意義。
在檢察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下,陳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向王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賠償其損失。王某某也感受到了陳某某的誠意,考慮到雙方曾經(jīng)的感情,最終同意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該院依法對陳某某作出了相對不批準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