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與小美經(jīng)人介紹相識,一個月后訂婚,一年后登記結婚并舉辦婚禮。婚前,小李向小美支付了彩禮12.8萬元、服裝費2萬元,并購買了價值1.8萬余元的“四金”首飾,還承擔了女方家婚宴的部分費用。小美當日返還了10萬元彩禮,并回贈一枚金戒指。
婚禮后,兩人僅共同生活7天,小美便前往外地處理店鋪事務。一個月后,小美發(fā)現(xiàn)懷孕,但因雙方瑣事發(fā)生爭吵選擇終止妊娠,并將小李拉黑。此后雙方分居,溝通逐漸減少。一年后,小李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等共計8萬余元。
法院審理
獨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李與被告小美雙方婚后一起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期間雙方溝通、交流亦甚少,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雙方產(chǎn)生矛盾后,并未正確處理,雙方都認為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應當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準予離婚。服裝費2萬元屬于彩禮(合計收受彩禮4.8萬元),“四金”雖屬彩禮但已存放男方處無需返還,紅包、酒席費等不屬于彩禮,綜合原被告小美雙方共同生活僅7天、孕育情況、嫁妝等因素,判令小美返還彩禮3萬元。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黔南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小美已主動履行返還義務。
法官說法
根據(jù)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計付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可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給付彩禮的目的除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外,更為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本案中,小李雖與小美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僅共同生活7天后,雖偶有溝通和聯(lián)系,但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同時,結合小李主張的返還的彩禮范圍,對彩禮以及彩禮金額進行認定,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及嫁妝情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酌定返還部分彩禮。本案充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于助推轄區(qū)移風易俗和樹立彩禮文明新風,形成良好婚姻觀念有重要意義。
普法課堂
1.哪些算彩禮?
l 12.8萬元彩禮和2萬元服裝費,屬于締結婚約的附條件贈與;
l“四金”首飾,具有彩禮性質(zhì),但因已存放男方處無需返還;
l敬茶紅包、婚宴費用等,屬于禮節(jié)性贈與,不屬于彩禮。
2.為何判退部分彩禮?
l雙方共同生活僅7天,未建立穩(wěn)定夫妻關系;
l考慮女方陪嫁物品及終止妊娠等情況;
l綜合當?shù)亓曀准半p方過錯程度。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shù)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jīng)濟情況以及當?shù)亓曀椎纫蛩亍?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