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時我對你的付出都是我心甘情愿,,但分手后,,之前付出的一分一厘都是債務。”近日,,甕安法院珠藏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談戀愛”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效化解雙方矛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2021年12月,,原告王某與被告冉某通過某交友APP認識,后雙方發(fā)展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王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方式向被告冉某轉款共計10萬余元,。2022年12月,被告冉某拒絕與原告王某繼續(xù)交往,,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王某不想人財兩失,,故訴至法院,。
“我是為了和她結婚才給她花錢的,現在她要和我分手,,必須還我的錢,。”
“已經決定分手了,還錢給他我沒有意見,,但是因為沒多少錢,,可以商量下嗎?”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認真地聽取雙方意見,,充分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引導他們互相體諒,,做足了思想工作,。同時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常住甕安縣城,雙方往來珠藏法庭十分不便,,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主動前往甕安縣城組織雙方調解。最終該案由原告王某做出一定讓步,與被告冉某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冉某一次性完成付款義務而告終,,案件糾紛得以真正化解。
戀愛期間的轉賬,,可能是無償的贈與,,也可能是有償的借貸,情侶應當既要談感情,,也要縷清財務關系,,保持必要的冷靜,在涉及較大金額借貸時,,可就該借貸關系達成明確的約定,,避免將來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