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fā)現(xiàn)店里面資金周轉不過來,就陸陸續(xù)續(xù)收了四個人的錢。但實際我不認識人,根本就沒有去跑,我就把這些錢交了店里面的水費電費,還有給員工工資。”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坦白了犯罪動機。
2013年李某某從外地來龍里做烤魚生意。2021年7月,因盧某某、楊某佳、楊某儀的孩子中考成績不佳未能進入貴陽市就讀高中。楊某冰聽他人說李某某有熟人可以幫助進入龍里中學就讀。2021年7月16日,楊某冰帶盧某某、楊某佳、楊某儀到李某某經營的烤魚店,商談通過疏通關系解決三人孩子就讀龍里中學事宜。李某某明知自己在龍里沒有任何熟人可以聯(lián)系解決就讀高中的情況下,以需要請客吃飯、送紅包等為由,騙取盧某某、楊某佳、楊某儀每人6000元,2022年9月,因烤魚店倒閉,李某某離開龍里無法聯(lián)系。
截止2022年6月,盧某某的娃娃依然未能入學讀書,打給李某某的6000元也未退回,盧某某遂到公安機關報警。2024年1月,李某某在貴州省遵義市桐梓縣被抓獲歸案。李某某親屬分別退還上述三被害人6000元,并取得諒解。
2024年4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龍里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李某某虛構自己認識教育系統(tǒng)人員,能聯(lián)系溝通解決學生入學就讀,以需要錢款疏通關系,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8000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龍里縣法院提起公訴。龍里縣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