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次送人偷渡是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30日,被告人龍某接到電話,電話那頭表示讓他開車到景洪市去搭載一個準備偷渡的龍里籍男子到指定地點,傭金500元。龍某隨即答應下來,按照指示通過駕駛轎車及摩托車等方式將羅某某從景洪市運送至景洪市某村,龍某非法獲利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
同日,同樣的電話打給了余某,傭金為300元。為了賺取傭金余某立即答應下來,駕駛自己的汽車按照指示接到該男子并運送至指定地點。
“途中我跟這個偷渡的人說好了,如果遇到檢查就讓他躲到后備箱去,不要說話。”
經(jīng)過龍某、余某的接力運輸,該名男子成功偷渡至緬甸。
2024年5月1日,偷渡男子從緬甸到某口岸入境大廳自首,遂案發(fā)。隨后,龍某、余某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2024年7月25日,該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在龍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龍某、余某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我知道錯了,我再也不去做這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了,以后出來會好好做人。”二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均說到。
經(jīng)審理,被告人龍某、余某違反國境管理規(guī)定,為牟取非法利益,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依法判處被告人龍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