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哥,錢已經(jīng)給你轉(zhuǎn)過去了,孩子讀書的事情還要麻煩你多幫忙!”
“李哥,我家姑娘讀書那個事情辦得怎么樣了?能不能進去這個學校讀書啊?”
“沒得問題!你放心,錢到賬之后我會去幫忙托關系的……”
父母為孩子讀書操碎了心,這就給了有心之人可乘之機——
有熟人!托關系!幫疏通!這些“話術”一騙一個準!
李某原本只是在龍里縣街上做點小生意的生意人。2021年6月,其朋友楊某波帶著楊某1來到李某店里,打聽其是否認識教育系統(tǒng)的人,能不能幫忙安排楊某1的孩子到龍里的學校就讀。李某一開始說得含糊不清,表示自己“不是很熟悉”,但接連幾次,楊某波和楊某1都到店里來討論孩子到學校就讀的事情。聽到兩人的口風李某覺得楊某1著急讓孩子上學,開始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盤”。
于是,李某向二人表示自己認識教育系統(tǒng)的人,可以托關系讓他們的孩子到想入學的學校就讀,但是需要錢來跑關系,請客吃飯等,讓楊某1先轉(zhuǎn)6000元給自己,自己去找人幫忙。
楊某1半信半疑地先把3000元轉(zhuǎn)給了李某,剩余的3000元表示等到事情辦完后再轉(zhuǎn)。隨后不久,楊某2和盧某敏通過楊某波的介紹找到李某疏通關系幫孩子進校讀書,同樣把3000元轉(zhuǎn)給了李某。
拿到錢的李某,根本就不認識所謂教育系統(tǒng)的人,也就不存在所謂的“跑關系”。其把得到的錢全都花在了自己的店面上。
“還有3000元的尾款你們也抓緊時間轉(zhuǎn)給我,人家說了錢不到位辦不到。”20多天后,李某開始催收剩下的尾款。為了孩子順利讀書,楊某1等三人將剩下的3000元轉(zhuǎn)給了李某。
時間輾轉(zhuǎn)2個月過去了。期間,楊某1等三人多次詢問李某事情辦得怎么樣了,李某以各種借口欺騙,一會說自己在找領導吃飯,一會又說馬上可以報名了。但是直到開學楊某1等三人的孩子都還沒有收到報名信息。
察覺不對勁的三人立即打電話給李某,但是電話卻一直無法接通。三人前往李某店鋪尋找,卻發(fā)現(xiàn)店鋪早已關門。三人意識到被騙,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警方很快鎖定了李某的位置,前往其在遵義的住所將其抓獲。
審訊期間,李某交代,自己根本沒有什么教育系統(tǒng)的熟人,也辦不了孩子讀書的事情,但是自己當時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見楊某1等人為孩子讀書的事情著急,就順勢編了這個理由騙取楊某1等人的錢。因為辦不到,害怕楊某1等人找自己還錢,自己就把原有的手機號注銷重新辦了一個號碼,同時還將店鋪關閉,回到了遵義住所。
案發(fā)后,李某家屬共退還被害人楊某1等三人人民幣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2024年5月11日,該起詐騙罪案件在龍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我錯了,我不該有這種錯誤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想法。”李某懺悔到。
經(jīng)審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李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法官有話說:
孩子上學是“大事”,不少家長為此煞費苦心,這也讓騙子找到了“商機”。家長應該要提高警惕,切勿信任所謂的掮客,所謂的“關系”,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同時,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上當受騙,請立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