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非法銷售有害“壯陽”保健品,,最終“判刑+賠償”擔雙責。近日,,羅甸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間,,被告人唐某在明知熊某(另案處理)向其推銷的保健食品無合法來源手續(xù)的情況下,,仍先后三次與熊某通過電話和微信方式聯(lián)系進貨,拿到羅甸縣逢亭鎮(zhèn)街上自家開辦的藥店以15-2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從中非法獲利2459元,。經(jīng)檢測,被告人唐某銷售的保健品中均檢測出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審理
羅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銷售行為侵害了食品安全領(lǐng)域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相關(guān)經(jīng)營活動,。同時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唐某支付銷售所得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4590元,并在貴州省黔南州州級媒體上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大于天,。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歸屬“食品”一類,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食品原料,,服用“西地那非”可能引發(fā)不良反應,,危害身體健康。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公眾,,購買保健品應當通過正規(guī)渠道,,對來源不明,、沒有標識的保健品,要提高警惕,,謹慎食用,以免破財又傷身,。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