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諸葛亮巧用空城計嚇退敵軍,后有斂財之徒假借生意入伙騙取他人錢財。
2024年5月26日,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熊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5月起,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福泉市某一工廠有拆除廢舊設備項目,邀約被害人郝某某合伙承包該項目,一共騙取郝某某20.16萬元。同年的8月,被告人熊某某故技重施,以合伙承包福泉市工廠的拆除廢舊設備項目為由先后騙取吳某20萬元、王某和彭某的14萬元。同年的9月,被告人熊某某再次虛構(gòu)茶葉加工基地項目,邀約郝某某合伙承包該項目,一共騙取了郝某某、杜某某19萬元的入伙費。2023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又通過虛構(gòu)項目騙取合伙人潘某某4萬元。
經(jīng)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判處被告人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檢察官說法
熊某某利用人們的求利心態(tài),編織虛假的承諾,騙取他人錢財,最終鋃鐺入獄。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挑戰(zhàn)法律紅線。同時該案也警示我們,在追求財富和機遇的同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投資、合作之前,務必充分調(diào)查、了解,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