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容留他在我家吸毒是犯罪,當時劉某勇在我家,他叫我吸食,加上之前我自己也吸毒,所以我就吸食了。”
為持續(xù)鞏固提升禁毒“大掃除”專項行動工作成效,全力推進毒品案件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社會治安問題,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嚴打高壓態(tài)勢。近日,貴定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詹某祥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當庭宣判。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間,被告人詹某祥先后共六次容留吸毒人員劉某勇在其家中采用燙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詹某祥參與了其中三次吸食毒品海洛因。2024年3月19日,詹某祥、劉某勇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詹某祥家中二樓客廳查獲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凈重0.012克)、毒品包裝袋一張、錫箔紙一張。經鑒定,送檢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檢出海洛因。經公安機關對詹某祥、劉某勇現場進行尿液檢測,二人檢測結果為嗎啡呈陽性。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祥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二年內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詹某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某祥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遂判決被告人詹某祥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釋法
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提供的場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為租住房、酒店等固定場所。容留既可以是主動實施,也可以是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行為,也可以是無償行為。本案詹某祥一共6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內吸食毒品,自己參與吸食毒品三次,其行為已然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官提醒
吸毒害人害己,切勿因一時好奇或朋友慫恿而沾染毒品,加之容留他人吸毒則是為吸毒人員提供了違法的溫床、助紂為虐,切勿因為“好意”和“礙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車輛等場所內放任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日常生活中,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識,時刻保持警惕,遠離毒品,珍愛生命。如果發(fā)現吸毒人員在自己所屬場所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警,共同營造一個和諧健康、綠色無毒的生活環(huán)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