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110嗎?我酒駕了,,快點來查我。”
報警稱他人酒后駕駛的挺多,,這“自曝”酒駕的倒是罕見了,。
近日,長順縣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危險駕駛罪的案件,。被告人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隨后自己撥打報警電話投案,,最終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與家人長期矛盾重重,,尤其是和母親之間關(guān)系緊張。2024年11月20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楊某家飲酒后,,駕駛一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向長順縣城方向行駛。當日11時許,,當張某行至長順縣馬路關(guān)的一家超市門口,,停車進入超市購買香煙時,想到與母親吵架導致心情不好,,張某便產(chǎn)生了想要坐牢的念頭,,于是他以自己醉酒駕駛為由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在X962長廣線1公里加200米處找到了報警的張某,。經(jīng)鑒定,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87mg/100ml,。
裁決結(jié)果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wù)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