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平塘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二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幫助轉移上游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某
案情回顧: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幫助轉移上游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共計97525元,,幫助取現97500元,非法獲利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幫助轉移上游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共計33859.21元,,幫助取現29000元,非法獲利16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幫助轉移資金并幫助取現,,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法官說法:上述案件中,二被告人都是因為禁不住貪小利,、有報酬的誘惑,,才會淪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切莫因蠅頭小利出借,、出租,、買賣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個人信息等,一旦觸犯法律,,終將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