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開始吸毒的,14年、18年、19年都因為販賣毒品進過監(jiān)獄……我現(xiàn)在深刻認識到我吸食毒品是錯誤的,因為毒品我失去了太多太多,希望法庭能給我有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近日,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在龍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因毒品再次站上法庭,面對法官的提問,其懺悔到。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14日、15日,被告人王某在林某某位于貴州省龍里縣的家中先后販賣兩個海洛因零包給林某某,林某某將毒資通過微信分兩次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600元給王某。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語重心長地對其說到:“被告人王某,你因毒品被判罰也是多次了,希望這是最后一次!你自己也知道毒品對你自己、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大。希望你在服刑期間借助這個機會將毒品戒掉,好好改造。你要深刻認識到毒品的危害,要對自己負責(zé)、對家庭負責(zé)、對社會負責(zé)!”
經(jīng)審理,該起販賣毒品罪案件事實清楚明白,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該案當(dāng)庭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dāng)追究刑事責(zé)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