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對方收購銀行卡用于網絡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及介紹他人出售銀行卡,進賬流水高達1375萬余元,淪為網絡犯罪“工具人”,再嘗牢獄之災的苦果。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明知其獄友江某某(已判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2張銀行卡及介紹羅某某、劉某甲、牙某某將個人辦理的銀行卡、電話卡出售給江某某用于結算網絡犯罪的資金,被告人獲利2500.00元。經核實,被告人劉某某出售的2張銀行卡賬戶共計進賬流水616萬余元,其介紹他人出售的3張銀行卡賬戶共計進賬流水759萬余元。
審理情況
羅甸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明知江某某收購銀行卡系用于收取信息網絡犯罪資金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仍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及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電話卡出售給江某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維護國家信息網絡環(huán)境安全管理秩序,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后果,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違法所得2500.00元,依法繼續(xù)追繳,追繳后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被所謂的“高價收卡費”沖昏頭腦,成為犯罪的幫兇。嚴禁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個人身份證信息,否則不但會影響個人征信,還會涉嫌犯罪留案底,影響今后自己及子女的求學、就業(yè),得不償失,追悔莫及。同時,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不要向陌生賬號匯款、不要連接陌生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驗證碼、不要點擊不明鏈接,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