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絆腳石,,堅決向家暴說“不”,,既是社會的共識,更是司法應有的態(tài)度,。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侵害行為,,還包括實施的精神方面侵害行為。近日,,荔波縣人民法院依法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為遭受精神侵害當事人撐起了“保護傘”,。
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姚某系夫妻關系,申請人患有心臟疾病,,但結婚多年來被告不但不關心,,反而常常因為瑣事辱罵原告,原告遂提起離婚訴訟,。2023年5月份,,荔波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后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稱:被申請人在開庭前私下多次語言攻擊,、虐待申請人,,在庭審結束后申請人極度心理恐慌,影響正常生活及工作,,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請求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告騷擾,、跟蹤、毆打,、 威脅申請人及進行不符合事實的造謠,。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患有嚴重疾病,,結合庭審查明情況,,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毆打、騷擾,、跟蹤申請人,,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 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裁定載明,如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之規(guī)定,,家庭暴力包含身體侵害類暴力,也包括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跟蹤等精神侵害類暴力。身體侵害類暴力顯而易見,,而精神侵害類暴力往往是有苦難言,,危害程度絲毫不亞于身體侵害類暴力。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涉及虐待犯罪。人民法院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受害者撐起了“保護傘”,,向施暴者敲響了警鐘,對于防范家庭暴力,、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