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兩起危險駕駛罪,兩名男子被判刑。
案例一
2023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行至惠水縣漣江街道某路口時,被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王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結果為98mg/100ml,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王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8.62mg/100ml。
案例二
2023年5月22日,被告人邵某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由惠水縣好花紅鎮(zhèn)某村往惠水縣城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惠水某地時,該車車頭碰撞盧某家圍墻,致使圍墻倒塌后碰撞盧某停放在院壩內的車輛損壞。經(jīng)鑒定,邵某案發(fā)時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85.57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邵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審判結果
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款一千元。
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款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作者:潘秋燕
編輯:簡遠睿
審核:陳 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