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上旬,一個微信名為“簡”(未到案)的男子通過游戲聊天聯(lián)系陜西籍男子高某,向其提出介紹他人租借銀行卡“辦貸款”,并承諾每介紹成功一個人可以獲得5000元的報酬。面對高額報酬的誘惑,高某明知幫助“簡”從事的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仍于2023年6月13日至15日期間,組織、介紹鄭某某、強某、何某(另案處理)等人從陜西省漢中市前往河南省鄭州市、上海市等地將手機和銀行卡提供給“簡”及其安排的人員,用于幫助接收轉移不明資金115.6萬余元。高某非法獲利12700元、鄭某某非法獲利5000元、強某非法獲利4026元、何某非法獲利5000元。獨山縣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甘某某被網絡詐騙報案后,遂將三被告人抓獲歸案。
【案件審理】
獨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鄭某某、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三名被告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高某負責聯(lián)系上家,鄭某某、強某、何某提供自己銀行卡和手機通過刷臉等方式替他人接收轉移不明資金,查實37名被害人被騙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其行為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鄭某某、強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強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犯罪案件呈現(xiàn)增長趨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此類犯罪的關聯(lián)犯罪也呈上升趨勢。廣大群眾要時刻保持警惕,正確保管、合理使用自身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支付結算賬戶,切莫為了貪小便宜、賺快錢,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xiàn),從而淪落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