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工作
近期,長順縣人民法院廣順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現(xiàn)正在某監(jiān)獄服刑,,案件承辦法官考慮到當事人的特殊情況,為保障服刑人員的訴訟權利,,妥善化解矛盾,,案件承辦法官決定將庭審“搬”到監(jiān)獄,開展了一場特殊的巡回審判,。
原告彭某(女)與被告陳某(男)于2004 年認識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4年8月兩人在長順縣廣順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登記。由于兩人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兩人又經(jīng)常因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同時被告陳某經(jīng)常參與賭博、不務正業(yè),后又因打架斗毆被判刑入獄,,長期不能在一起生活,,原告彭某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向法庭提起訴訟,。
離婚案件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妥善處理可能會引起服刑人員的情緒波動,影響其在監(jiān)獄期間的服刑改造,,同時也不利于糾紛的解決,。故承辦法官綜合研判案情后,決定將“巡回法庭”開進監(jiān)獄,,在開庭當天和原告一同前往某監(jiān)獄,,審理了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
庭審結束后,,法官囑咐被告陳某要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出獄,,被告陳某表示是自己對不起原告彭某,,同時也對法官能夠將“巡回法庭”設在監(jiān)獄,為其參與庭審,、發(fā)表意見提供便利,,表示由衷感謝。
普法小貼士
一方在服刑期,,另一方想要提起離婚訴訟,,應該到哪里的法院起訴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