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梁某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年5月,溫嶺市人民法院向貴州省長順縣司法局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緩刑考驗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在長順縣代化鎮(zhèn)接受社區(qū)矯正。
2023年4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梁某趁著夜色潛入代化鎮(zhèn)某小區(qū)住戶黃某家中,,竊得磨砂香煙2條、音響1個,、插板1個,、無線耳機1個。
此后,,被告人梁某多次選擇深夜或凌晨進行盜竊,,所竊物品門類多樣,從筆記本電腦,、鼠標鍵盤,、吹風機到運動鞋、褲子衣服無所不偷,,甚至連別人家中的白菜臘肉,、大蒜和椰汁飲料也不放過。
案件審理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被告人梁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撤銷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決中對被告人梁某宣告的緩刑,,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