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錯了,請法官給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以后我再也不敢欺騙政府了。”2019年3月6日,站在貴定縣人民法院審判庭被告席上的劉某某,向法庭作最后陳述時后悔地說道。
被告人劉某某系貴定縣盤江鎮(zhèn)馬場河村村民,2018年7月5日,劉某某故意隱瞞自己已于2016年1月在貴定縣王大壩購買了保障性住房的事實,向村委會遞交《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書》,騙取國家扶貧資金為其老房做危房改造。在房屋改造過程中,被馬場河村民委員會發(fā)現,隨即停止對其房屋改造并報警。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家已完成的改造項目價值人民幣588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已將5888元全額退賠。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事實,騙取國家扶貧資金用于其老房改造,已完成工作量價值5888元,數額較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案發(fā)后已經全部退賠損失,可以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宣判后,劉某某表示服判,并自動繳納了罰金。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劉某某將接受為期一年的社區(qū)矯正。